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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02    来源:区纪委网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的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金川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事项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或个人生活领域中发生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及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三、坚持一事一报,党员干部对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发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区委、区纪委,特殊情况也可由单位或党员干部直接上报区委(区委办)、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单位需要报告事项: 

  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妄议党和政府重要事项的; 

  2.组织、参加各种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3.干部无故出走,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个人需要报告事项: 

  1.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人身伤害以及严重交通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2.在公共场所发生酗酒滋事、打架等不良行为,或造成重大后果,引发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 

  3.组织参加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 

  4.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活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获取薪酬、资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5.发生重大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家庭矛盾或婚姻变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两镇及各社区要对本辖区登记在册的区管党员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如发现有本条所列情形,要及时向区委、区纪委报告。 

  五、需要报告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填写《金川区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重要事项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故意瞒报“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事项经查证落实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纪责任。单位因失察、失管、失教、不执行报告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单位内部报告制度,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本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发现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干部约谈、提醒谈话。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每半年专题向派驻纪检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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