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相关规定,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着力打造“阳光之区”,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工作时间及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得饮用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包括值班、加班、出差、培训等)。
三、公务接待活动一律不得饮用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外事活动、招商引资等情况确需提供酒品的,须按照《金川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报备审批,严禁提供高档酒水。
四、严禁执纪执法人员着制服在公共场合饮酒,严禁饮酒后执行公务。
五、全区公务人员参与非公务活动,要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健康用餐,带头做到不劝酒、不酗酒,严禁酒后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公务人员良好形象。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人,视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七、对执行本制度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的部门单位,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