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健全完善干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甘肃省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金昌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区委关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社区)及区直各部门、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其他干部,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和其他管理干部(非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分制是把干部脱产学习情况、在职自学情况、自主选学情况和其他学习情况,量化累积反映个人学习培训情况,并以此作为培训考核依据的制度。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以1年为一个学分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内应当完成的学分如下:
(一)科级干部当年学分不低于120分,科级以下干部当年学分不低于100分;
(二)各级干部在金昌市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学分当年不低于30分;
(三)在线学习学分达到或超过各级干部年度学分要求,可视为完成当年的学分任务。
第五条 学分构成包括干部参加组织选调的脱产学习培训情况、参加金昌市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学习情况以及自修学习、学历教育、发表文章等方面的情况。具体规定和积分方法如下:
(一)参加中央、国家部委,省、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调训的脱产培训,每天积5分;
(二)参加上级单位、系统组织的业务、专业脱产培训,每天积5分;
(三)参加金昌市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学习,每完成1门课程积相应学分;
(四)参加区上统一组织的各种报告会、专题讲座等,每半天积4分;
(五)在职参加本科学历教育,每完成一门课程,积15分;在职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每完成一门课程积30分;
(六)干部在各类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每篇分别积20分、10分、5分;在《新金川》发表理论文章每篇积5分;
(七)干部在自学中所作的读书笔记,每1000字积1分。科级干部当年本项学分不得低于10分,科级以下干部不得低于5分;
(八)干部取得其他各类认可的自修成果,经区委宣传部认定,酌情给予积分;
(九)在本单位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单位表彰的干部,经区委宣传部认定,酌情给予积分。
第六条 未完成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学分要求的,视为干部未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个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以上的各类奖励;连续两年未达到上述学分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函询或诫勉谈话。
第七条 学分考核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体系。
单位内有五分之一人员或领导班子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未完成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学分要求的,视为单位未完成年度教育培训任务。由区委组织部向区委提出建议,未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的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好”班子等次,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的,予以全区通报 。
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学分应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未完成学分要求的干部,不予提拔使用。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建立金川区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干部参加培训和学分考核情况。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各镇、各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干部学分登记工作。干部本人应在每次获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分后,主动持相关材料在本单位申请登记,由本单位统一到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和区人社局进行审验登记。参加在线学习的学分,由计算机计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条 学分考核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的学分审验,第(三)项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验,第(四)、(六)、(七)、(八)、(九)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审验。各单位将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审查合格后,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别上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干部完成组织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在职自学、自主选学,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不得在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对以“代学”、“代考”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分的,取消当年所得学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区事业单位所属各专业技术人员的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由区人社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