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川区委办公室
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川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社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单位:
《金川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5日
金川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工作、科技推广、经营管理和工农业生产等方面工作,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
第三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以选拔对象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不搞终身制,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男性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 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在近三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 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市先进水平,得到省、市同行公认,或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及星火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2. 获得国家部委、省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优秀设计奖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3. 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设计专利,实施后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 在省、部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理论专著或专业技术研究作品,在省、市、区内享有较高声誉者。
5. 在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疑难性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6. 获省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两项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作用,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在全区教育行业影响较大、名望较高,为同行所公认的教师。
7. 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本区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本区同行所公认。
8. 在社会工作领域,能运用自身所学专业和知识,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者。
9. 在文学艺术领域有专长,作品在各级展览或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相关艺术领域内有较强的群众认可度和影响力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有一定贡献者。
10. 在区属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领导或从事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区的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对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11. 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12. 专业技能水平高,有被社会、同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参加国家、省、市技能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在生产实践中能解决别人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困难,切实促进了生产发展,在省、市、区有较大影响者。
13. 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中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市、区有重大影响者。
第七条 已被评为金昌市拔尖人才的人员不再参加金川区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按规定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
(一)公布条件。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的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推荐人选。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及部门根据选拔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公开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统一向区委组织部推荐。
(三)考察评审。区委组织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上报的拔尖人才人选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后,提出评审意见,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后,确定拔尖人才初选名单,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四)批准公布。审查后的拔尖人才名单,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委常委会确定,并在全区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问题的拔尖人才名单,提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命名。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九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带动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拔尖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轮训。
(二)拔尖人才申报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要优先申报,科技主管部门应优先立项、审批,科研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应给予倾斜,不断拓宽开发渠道。
(三)拔尖人才评审、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本单位职位或岗位不足时,可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每年组织对拔尖人才进行体检。
(五)享受拔尖人才奖励。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在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履行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拔尖人才的专业特点合理安排使用,充分发挥其特长。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所在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区委组织部要定期召开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所在单位要定期向区委组织部报告拔尖人才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拔尖人才定期考核制度。拔尖人才应每年将自己发挥作用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培养、调整的依据。考核称职人员发放本年度拔尖人才奖励。
第十四条 三次被评为拔尖人才并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授予“金川区优秀专家”称号。
第十五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三年。管理期满后,其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且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委组织部审查,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在管理期限内业务技术工作没有新的进展,成绩不显著的。
(二)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政治思想表现不好或犯有严重错误的。
(四)管理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不称职(合格)的。
(五)由于健康原因,难以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不继续从事与专业有关工作的。
(七)提前退休或辞职的。
拔尖人才调往区外的,需事先报区委组织部研究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川区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金川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